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保5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住所地新余市抱石中大道**。
负责人:刘育红。
被
申请人:新余市裕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五金工业园织机构代码75679324-X。
法定代表人:廖新云。
被
申请人:廖新云,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沙笼村委廖家村**。
被
申请人:廖胜勇,,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
申请人:廖香英,,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
申请人:新余市丰立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余市城南公园北路********织机构代码79280504-1。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被
申请人:李晓明,,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
申请人:钟素英,,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丰立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廖新云、廖胜勇、廖香英、新余市裕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晓明、钟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丰立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廖新云、廖胜勇、廖香英、新余市裕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晓明、钟素英银行存款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丰立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廖新云、廖胜勇、廖香英、新余市裕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晓明、钟素英银行存款2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伍楚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