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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民终342号

陈灿、陈宣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宣钦;陈灿;王莉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灿,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挺,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宣钦,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文,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王莉莉,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上诉人陈灿因与被上诉陈宣钦、原审被告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灿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曾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但未获本院批准,之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雅典

审判员  唐宇恒

审判员  庄彩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