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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1财保9号

郑维、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阳辉侵权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郑维;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财保9号

申请人:郑维,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人:郑阳辉,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以上二申请人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申请人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理人:陈云洪。 申请人郑维、郑阳辉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韩滩路的土地使用权10392.91平方米,土地号(2018)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003456号予以查封,保全限额1460万元。2、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韩滩路46号“万邦悦城”项目:韩滩路56号3栋1层56号,房屋唯一号为(648244)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限额15.6万元。3、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成金大道21号“金天地”一期1栋1层9、10、11、12、13、14、15、16、17、45、46、47、48、54、66、67、号,房屋唯一为(607045、607044、607043、607042、607041、607040、607039、607038、607037、607009、607008、607007、607006、607000、606988、606987号)房屋;2层9、10、25、33、34、39号,房屋唯一为(606978、606977、606962、606954、606953、606948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限额247万元。4、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滨江路支行的存款(账号为44×××62)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00万元;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堂汇金村镇银行迎宾大道支行的存款(账号为95×××01)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00万元;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金堂三江路支行的存款(账号为021858000120010003004)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00万元;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堂支行的存款(账号为51×××56)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00万元;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支行的存款(账号为43×××87)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0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维、郑阳辉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韩滩路的土地使用权10392.91平方米,土地号(2018)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003456号予以查封,保全限额1460万元,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韩滩路46号“万邦悦城”项目:韩滩路56号3栋1层56号,房屋唯一号为(648244)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限额15.6万元,期限为三年。 三、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成金大道21号“金天地”一期1栋1层9、10、11、12、13、14、15、16、17、45、46、47、48、54、66、67、号,房屋唯一为(607045、607044、607043、607042、607041、607040、607039、607038、607037、607009、607008、607007、607006、607000、606988、606987号)房屋;2层9、10、25、33、34、39号,房屋唯一为(606978、606977、606962、606954、606953、606948号)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限额247万元,期限为三年。 四、1.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滨江路支行的存款(账号为44×××62)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00万元,期限为一年;2.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堂汇金村镇银行迎宾大道支行的存款(账号为95×××01)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00万元,期限为一年;3.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金堂三江路支行的存款(账号为021858000120010003004)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00万元,期限为一年;4.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堂支行的存款(账号为51×××56)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00万元,期限为一年;5.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支行的存款(账号为43×××87)予以冻结。保全限额1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维、郑阳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维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