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91民初1433号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38559(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K。
法定代表人:徐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考文,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兰质蕙心针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商业街(春天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741。
法定代表人:王飞,经理。
被告:苏州剪水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叶家港村**用代码×××63W。
法定代表人:王飞。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兰质蕙心针织有限公司、苏州剪水柔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席 锐
审判员 葛阳辉
审判员 宁志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