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04执304号
申请人:汪海林。
被执行人:皮长兵。
被执行人:皮丹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海林与被执行人皮长兵、皮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夏 明
审判员 赵传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滕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