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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04执304号

汪海林与被执行人皮长兵、皮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海林;皮长兵;皮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04执304号

申请人:汪海林。

被执行人:皮长兵。

被执行人:皮丹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海林与被执行人皮长兵、皮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夏 明

审判员 赵传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滕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