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民初193号
原告: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中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900451367039J。
法定代表人:严苏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梦,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张健,男,1977年2月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张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峻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