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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申4860号

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唐河泰隆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486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大桥灵山。

法定代表人:王文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狮河区肖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高伟,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唐河泰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产业集聚区星江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中,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乡泰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唐河泰隆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内乡泰隆公司与万泰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内乡泰隆公司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王福蕾

审 判 员  赵艳斌

代理

审判员  孔庆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