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303刑初4号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虞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虞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03刑初4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某某,1983年9月16日生,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依法指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8〕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盛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虞某某在徐州市区,采用拉开车门等手段盗窃车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19日夜间,被告人虞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弘辉大厦楼下,盗窃被害人姚某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200元。 2.2018年7月7日夜间,被告人虞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文化大厦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齐某车内的苏烟(金砂2)四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苏烟价值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被盗香烟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虞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民生大厦北侧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乙车内的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虞某某在徐州市鼓楼区丰财小区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丙车内的乐视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18年8月23日夜间,被告人虞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妇产医院附近,盗窃被害人于某车内的尼康D610单反相机(镜头AF-S24-70mm)一部、品王圆梦鼎酒两瓶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9000元、品王圆梦鼎酒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杨家生、沈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辨认笔录,涉案照片,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继续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姚权损失人民币3200元、被害人王奎损失人民币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