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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883民初3025号

林尔聪与张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尔聪;张文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883民初3025号

原告:林尔聪,男,199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张文宇,男,199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林尔聪与被告张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2019年1月17日,原告林尔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尔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林尔聪负担。

审判员  郭帝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永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