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883民初3025号
原告:林尔聪,男,199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张文宇,男,199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林尔聪与被告张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2019年1月17日,原告林尔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尔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林尔聪负担。
审判员 郭帝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永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