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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4053号

李萌、王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萌;王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053号申请执行人李萌,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宁,男,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李萌诉王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第2061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萌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以420000元本金为上限)为基数按照年息6%,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萌的其他诉讼请求。王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宁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22层2212号(房产证号:14××**)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王宁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少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