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3345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中华北路包嶂山村。
法定代表人:孙浩岭,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立群,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新郑市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周立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周立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分别于2018年12月03日、2019年1月1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等进行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9年1月16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未发现有不动产。4、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驻马店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到被执行人周立群名下的一辆2005年出产的银色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已被相关部门查封,我院认为此车辆没有处理价值故没有采取查封措施。5、于2019年1月17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本。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周立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宝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