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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8837号之一

卢桂叶、梁焯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12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桂叶;梁焯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8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卢桂叶,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梁焯宜,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卢桂叶与被执行人梁焯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4000元及利息,并返还案件受理费653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焯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综上,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胡烽明 执行员  高锡恒 执行员  许双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