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33032号
原告: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848004698。
法定代表人:高大周,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汪亚军,女,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亚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振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