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05民初33032号

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与汪亚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汪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33032号

原告: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848004698。

法定代表人:高大周,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汪亚军,女,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亚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中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振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