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024执83号

王玉栓、陈陆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鄢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玉栓;陈陆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24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栓,女,汉族,1953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陈陆阳,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豫1024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陆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陆阳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陆阳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军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