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民初173号
原告:马化民,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曹县。
原告:赵德常,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李付彬,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李庆田,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王卫东,别名王鲁,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李其连,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原告马化民、赵德常与被告李付彬、李庆田、王卫东、李其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四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原告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付彬、李庆田、王卫东、李其连银行存款22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照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