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103刑初2号

赵春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春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03刑初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春雨,男,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无固定住址。2006年7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8]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雨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春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8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赵春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医大一院住院处2号楼10楼胸外科走廊,盗走被害人李某1放在加13病床上的黑色女士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4086元,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赵春雨将背包扔在医院附近水房内,后被他人捡拾返还李某1,赃款全部被赵春雨挥霍。

二、2018年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赵春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处2号楼20楼骨C1区1-2病房内,盗走被害人赵某1放在柜子上的粉色VIVOX7PLUS64G手机一部(价值600元)、粉色VIVOY85PLUS64G手机一部(价值800)元,两部手机被其卖出,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赵春雨共实施盗窃两起,盗窃钱物共计价值15486元。经侦查,被告人赵春雨于2018年9月1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春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2、赵某1的陈述,被告人赵春雨的供述,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春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赵春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春雨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赵春雨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应对赵春雨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春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春雨退赔被害人李某被盗赃款人民币14086元,退赔被害人赵某被盗赃款赃物人民币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航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雨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