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14566号
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烈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佳骏,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逸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兴富路**内**iv>
法定代表人:高秀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逸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保全申请费227元,合计386元由原告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园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