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936号
原告:张和平,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均,慈溪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岑熔蓉,女,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诉被告岑熔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和平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钟志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