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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刑更35号

韩红青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韩红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刑更35号罪犯韩红青,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北省高阳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2日作出(2001)保刑初字第2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红青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2011年10月31日、2014年10月21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8年10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9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红青在2014年7月14日至2018年4月14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表扬奖励10次;该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红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皓

审判员 刘华锋

审判员 段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