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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7刑医1号

陈龙故意杀人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强制医疗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9)鄂1127刑医1号申请机关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陈龙,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黄梅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采取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现在黄梅县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51年8月29日出生,住黄梅县,系陈龙的父亲。诉讼代理人王子琦,黄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公诉医申(2018)1号申请书以被申请人陈龙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前往黄梅县精神病医院会见了陈龙,询问了主治医生。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陈某,并指定黄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子琦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根据被申请人陈龙的精神状况,征求了黄梅县精神病医院院方的意见,根据被申请人陈龙的病情不宜出庭。该案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瞿晓敏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陈龙的法定代理人陈某及诉讼代理人王子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8年11月16日下午13时许,陈龙步行至怪招饭店内,手持钢管朝饭店内的老板娘雷某头部进行砸打,雷某当场死亡。随后陈龙走出怪招饭店,步行至梅钰会所,手持钢管对坐在内店前台的服务员高小利的头部进行砸打,高小利被砸伤。接着陈龙又到隔壁的新华小吃饭店,手持钢管对店内员工曹红英的头部进行砸打,曹红英被砸伤。附近四、五名群众闻讯赶来,将陈龙当场制服。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龙患有双相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混合发作,本次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陈某称,陈龙患有精神病,对陈龙强制医疗我们没有意见,同意对其强制医疗。诉讼代理人王子琦称,被申请人陈龙的病情符合法定强制医疗的规定,强制医疗程序旨在关怀精神病人,帮助其早日康复,防止社会悲剧的再次发生,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同时以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帮助其早日获得新生。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下午13时许,陈龙上身穿迷彩服,下身赤裸未穿裤子,也没穿鞋,手持钢管,步行至怪招饭店内,趁饭店内的老板娘雷某不备,陈龙持钢管击打雷某头部,致雷某当场死亡。随后陈龙走出怪招饭店,步行至梅钰会所内,手持钢管对坐在内店前台的服务员高小利的头部进行击打,高小利被打伤。接着陈龙又走到隔壁的新华小吃饭店内,手持钢管对店内员工曹红英的头部进行击打,曹红英被打伤。案发后,周围的群众闻讯赶来,将陈龙当场制服。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龙患有双相障碍—伴精神病性症状混合发作,被鉴定人本次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龙采取暴力手段,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同时,其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防止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陈龙再继续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龙予以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医疗决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罗卫军

审判员  洪 军

审判员  王 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