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6民初252号起诉人:唐光明,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2019年1月10日,本院收到唐光明的起诉状。起诉人唐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湖南省宁远县妇幼保健院于2013年7月20日补证办理罗贤来(又名唐天奉)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并撤销;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访误工损失费58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违规办理罗贤来的出生医学证明,2019年1月9日,起诉人唐光明请求被告撤销罗贤来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坚持要起诉人持“DNA”亲子鉴定书才予以撤销,为维护起诉人的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支持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唐光明与被告湖南省宁远县妇幼保健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起诉人唐光明请求依法确认湖南省宁远县妇幼保健院于2013年7月20日补证办理罗贤来(又名唐天奉)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并给予撤销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唐光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茂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春
书记员李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