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363号
原告: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沙窖口。
法定代表人:林锦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坤,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寿平,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告:蔡群弟,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寿平、蔡群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群弟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群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巨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群弟的起诉。
审判长 姚红波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壹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