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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民初205号之一

张正营、刘胜祥等与王红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正营;刘胜祥;刘晨辉;朱新民;王红伟;姜英强;程高峰;齐卫星;白春生;张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张正营,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刘胜祥,男,汉族,1995年7月28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刘晨辉,男,汉族,1993年7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朱新民,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王红伟,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姜英强,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

被告:程高峰,男,汉族,41岁,住驻马店市。

被告:齐卫星,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

被告:白春生,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张利华,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张正营、刘胜祥、刘晨辉、朱新民与被告王红伟、姜英强、程高峰、齐卫星、白春生、张利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17日,原告刘晨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刘晨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