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张正营,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刘胜祥,男,汉族,1995年7月28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刘晨辉,男,汉族,1993年7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朱新民,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王红伟,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姜英强,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
被告:程高峰,男,汉族,41岁,住驻马店市。
被告:齐卫星,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
被告:白春生,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张利华,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张正营、刘胜祥、刘晨辉、朱新民与被告王红伟、姜英强、程高峰、齐卫星、白春生、张利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17日,原告刘晨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刘晨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