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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1财保34号

刘兆霞、刘兆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兆霞;刘兆朋;日照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1财保34号

申请人:刘兆霞,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申请人:刘兆朋,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二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日照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郑岩娒,总经理。 申请人刘兆霞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210000元)。申请人刘兆霞、刘兆朋以中路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五莲县XX号楼(房产、商场,保全标的额210000元,产权证号: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保全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刘兆霞、刘兆朋申请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祝继青 提示: 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