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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3民初6282号

赵巍峰与侯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巍峰;侯大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303民初6282号

原告:赵巍峰,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侯大鹏,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赵巍峰诉被告侯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巍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大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巍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3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三次还款17万元,尚欠33万元未还,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被告侯大鹏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6年9月14日交通银行转款凭证一份,凭证上显示原告向被告转款50万元;2、2018年5月2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本人欠赵巍峰叁拾伍万元整,现商定自2018年5月份起每月还款伍万元整。还款账号62×××23建设银行”,用以证明经过对账还剩35万元借款本金未还。被告在其办公室金达大厦22楼出具了欠条。后因家里要买房子被告于7月份还款2万元,余款一直未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欠条中与原告约定了分期还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视为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33万元。被告侯大鹏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侯大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巍峰借款3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申请费2270元,由被告侯大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苏健美

人民陪审员  高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