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05财保2号
申请人:杨守松,男,193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
申请人:潘有凯,女,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
申请人:陈清,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申请人杨守松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有凯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梨树区局营业所,账号62×××98内的存款40000.00元,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止。杨守松的儿子杨忠友自愿以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账号62×××57内的存款14000.00元为杨守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潘有凯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梨树区局营业所,账号62×××98内的存款40000.00元,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止。
二、冻结杨忠友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梨树支行,账号62×××57内的存款14000.00元。期限至2020年1月16日止案件申请费420.00元(杨守松已预交),由申请人杨守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宪红二O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隋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