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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执3067号

李某、董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董琳;董凯悦;董安因;王瑞英;纪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81执306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申请执行人董琳,女,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申请执行人董凯悦,女,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申请执行人董安因,男,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申请执行人王瑞英,女,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以上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斐宇,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纪玉良,男,汉族,住海阳市。申请执行人李某、董琳、董凯悦、董安因、王瑞英与被执行人纪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676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8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1340.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司法查控系统对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反馈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我院依法委托海阳市人民法院查询海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鲁F×××**/鲁F×××**号挂号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对该车辆在胶州市同三高速停车场进行就地查封,因该车辆自2014年后未年检,因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鲁F×××**/鲁F×××**号挂号车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它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人民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后其表示理解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676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 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