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21民初2842号
原告:于波,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尹元吉,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临朐县。
被告:冯丽丽,女,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临朐县。系尹元吉之妻。 原告于波与被告尹元吉、被告冯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于波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于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于波负担。
审 判 长 于 欣
人民陪审员 董景方
人民陪审员 荆素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荆雅迪
书记员杨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