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321民初2842号

于波与尹元吉、冯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波;尹元吉;冯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21民初2842号

原告:于波,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尹元吉,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临朐县。

被告:冯丽丽,女,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临朐县。系尹元吉之妻。 原告于波与被告尹元吉、被告冯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于波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于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于波负担。

审 判 长  于 欣

人民陪审员  董景方

人民陪审员  荆素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荆雅迪

书记员杨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