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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辖终8号

张秉荣、严国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秉荣;严国火;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秉荣,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国火,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审

被告:广东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岗园街81,**首层。

法定代表人:庄志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秉荣与被上诉人严国火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6民初34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张秉荣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对于接收货币一方的理解应是借款方,而不是出借方严国火,且严国火在民间借贷期间一直居住于合肥市,故原审法院无权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严国火要求归还借款,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据此有权管辖。上诉人张秉荣上诉提出严国火居住于合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张秉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路昌其

审判员  王书庆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梅林

书记员张启文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