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执15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祥湛,男,汉族,1950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圣德,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的儿子。
被执行人:杨宇章,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执行人:刘文静,女,汉族,1986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祥湛与被执行人杨宇章、刘文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3民初3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调解书确认:
一、杨宇章、刘文静确认拖欠陈祥湛2017年7、8、9、10月份共四个月租金共计59500元、水电费6000元,合计65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杨宇章、刘文静承担。
三、上述67266元,杨宇章、刘文静分5期向陈祥湛支付,第一期支付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支付金额为22000元;第二期支付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支付金额为11000元;第三期支付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支付金额为11000元;第四期支付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支付金额为11000元;第五期支付时间为2018年7页30日,支付金额为12266元。若杨宇章、刘文静任何一期有逾期支付的情形,则从逾期之日起,两被告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以逾期的金额为本金计算)。逾期,杨宇章、刘文静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陈祥湛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宇章名下有车辆号为粤L×××××的起亚牌汽车一部及少量存款(存款最多的账户金额为189.72元),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车辆和账户分别进行查封和冻结。目前,粤L×××××号牌车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除此以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以处置的房地产、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截止2019年1月17日,被执行人共向本院执行账户转账支付12000元(于2018年9月11日支付10000元,2018年10月11日和2018年12月12日分别支付1000元),上述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909元后,余款应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粤1303执15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黄国胜
审判员 张少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