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02执2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姜建华,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曹建民,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申请执行人姜建华与被执行人曹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豫10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曹建民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建华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姜建华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曹建民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销对被执行人曹建民的强制执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建华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曹建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新民
审判员 韩 宁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治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