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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行审82号

19-82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与被告梁锡根其他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梁锡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606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锐,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锡根,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顺建(杏)罚〔2018〕6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关于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高北十三队安宁大街16号旁地块(宗地号:×××-×××)面积为81.25平方米土地的处罚事项。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建(杏)罚〔2018〕6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关于责令被执行人梁锡根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高北十三队安宁大街16号旁地块(宗地号:×××-×××)面积为81.25平方米土地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吴嘉敏

审判员  陈 威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绮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