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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执132号

马周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马周;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马周,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楼**603。

法定代表人:王四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240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千四百三十八元八角三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恒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