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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刑初43号

周和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四川省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周和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1刑初4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和全,男性,1970年07月20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同年12月1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9)第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和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周和全认罪并经其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敬雯、被告人周和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周和全驾驶川A×××××三雅牌SY125-6型二轮摩托车沿学府路由都江堰市市区方向往胥家镇方向行驶。当日14时45分许,周和全行驶至学府路三和汽修厂门口时,与芶彪停放在路边川A×××××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周和全血液乙醇浓度为265.4mg╱100mL。 被告人周和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和全的机动车驾驶证因违法未处理属于暂扣状态。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周和全与芶彪达成赔偿协议,由周和全赔偿芶彪车辆维修费和交通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和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和全的到案经过及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对被告人周和全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取样照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身份、驾驶及车辆信息等证据,经当庭多媒体视证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和全明知其机动车驾驶证在被暂扣的情况下,仍然在无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乙醇浓度达265.4mg╱100mL,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血液乙醇浓度达到80mg╱100ml以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和全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和全曾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在其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属于屡教不改,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被告人周和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和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周和全于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已被羁押的3日,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建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娜 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小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形式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