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刑更99号 罪犯俞林锋,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海盐县人,住浙江省海盐县。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嘉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林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6月9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1月4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长湖监狱认为,罪犯俞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林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另查明,该犯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俞林锋在服刑期间,履行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俞林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松梁
审 判 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冯金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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