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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民初410号

陈鹏与王潇,骆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鹏;王潇;骆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410号

原告:陈鹏,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籍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骆轶,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王潇,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陈鹏与被告骆轶、王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释明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致使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陈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打印:扈艳红校对:杨华2019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