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410号
原告:陈鹏,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籍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骆轶,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王潇,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陈鹏与被告骆轶、王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释明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致使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陈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打印:扈艳红校对:杨华2019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