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齐淑文,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高洪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齐淑文与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京0106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齐淑文投资款50000元及支付收益款3750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无银行账户开户信息。3、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案外人昌黎黄金海岸文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位于河北省昌黎县黄金海岸一经路西(澳景蓝湾小区)1号楼705、904、908、1209、1902、1904、1905、2201、2203、2205、2207、2208、2209、2701、2702、2705、2706、2707、2708、2709、2710号共计21套房产。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昌黎黄金海岸文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在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涉诉,上述21套房产已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通过财产保全予以查封,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轮候预查封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4、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5、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的地址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有效联系地址和其他财产线索。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乙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3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左红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昕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