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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5民初104号

肖士国与冯士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士国;冯士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5民初104号

原告:肖士国,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冯士拓,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肖士国与被告冯士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肖士国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士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肖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肖士国负担。

审判员   张月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段和珍书记 员    曹若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