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5民初104号
原告:肖士国,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冯士拓,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肖士国与被告冯士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肖士国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士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肖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肖士国负担。
审判员 张月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段和珍书记 员 曹若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