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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4827号

王静、周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静;周勇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4827号

申请执行人:王静,女,汉族,1995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周勇,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620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305执48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