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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民初9422号

朱占领与毛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占领;毛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22民初9422号

原告:朱占领,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凤青,郑州市中牟县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征祎,郑州市中牟县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毛金刚,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与朱占领被告毛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整。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熟人关系,2019年4月19日,被告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称很快偿还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占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朱占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九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