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1141号
申请人:吕春梅,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
申请人:于海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
申请人:管红霞,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
申请人:天津市晟翔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二八公路北侧(天津裕和路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6534403G。
法定代表人:于海军,职务:经理。申请人吕春梅与被申请人于海军、管红霞、天津市晟翔鑫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春梅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于海军、管红霞、天津市晟翔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
二、冻结期限:自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关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