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602执66号

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耀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耀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6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民福西街德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忠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耀军,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畅春苑小区**楼****,身份证号1421261***********。本院在执行朔州市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耀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耀军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602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耀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西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耀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西城支行账号为1442********CNY0的人民币存款5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文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茂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