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6刑终74号

陈朗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刑终74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朗,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朗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皖1602刑初83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朗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朗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朗撤回上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刑初8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罗 炜

审判员 杜 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皓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