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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恢18号

杨丽、刘晓艳、刘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丽;刘晓艳;刘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皖0523执恢18号 杨丽、刘晓艳、刘健: 杨丽申请执行刘晓艳、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恢复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晓艳、刘健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丽与被执行人刘晓艳、刘健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晓艳、刘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杨丽203,000元,申请执行人杨丽自愿放弃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51号、(2015)和民二初字第00657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及迟延履行金,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