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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3420号

江西省上高县永江五金制造厂、王少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省上高县永江五金制造厂;王少良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4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上高县永江五金制造厂,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上棠路。 代表人:黄发根,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一渊,系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少良,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上高县永江五金制造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少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王少良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上高县永江五金制造厂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少良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19年1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800元及执行费500元。 因被执行人王少良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少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章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