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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02民初1721-1号

谢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02民初1721-1号

申请人:谢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张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谢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谢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湘H×××**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龚浩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