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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刑初24号

都江堰市鑫龙实业有限公司、龙文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当事人
都江堰市鑫龙实业有限公司;龙文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1刑初24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都江堰市鑫龙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10181621872602Q,单位住址都江堰市中兴镇新益村7组,法定代表人龙文全。 诉讼代表人龙丽,女,1980年1月8日出生。 被告人龙文全,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肄业),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8)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都江堰市鑫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龙文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敬雯、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龙丽、被告人龙文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单位都江堰市鑫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因在实际经营中交易对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龙文全作为鑫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与都江堰市万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腾公司”)负责人黄和平(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在未实际与万腾公司发生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约为8%至10%不等的费用,向万腾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其中票面金额为2734143.57元,税额为464804.43元,价税合计3198348元。鑫龙公司及龙文全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税款共计464804.43元人民币。案发后,鑫龙公司已补缴税款464804.43元人民币。 被告人龙文全接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的被告单位营业执照、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虚开增值税发票明细及复印件,都江堰市鑫龙公司入库单、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明细账,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都江堰市鑫龙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判处罚金;被告人龙文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鑫龙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龙文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文全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龙文全已经全额补缴税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都江堰市鑫龙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所判罚金限被告单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龙文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兴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欣 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