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304号之一
申请人:束苗,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30岁,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舒怡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许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束苗与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30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勤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