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2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昌盛加油站,住所地:文水县东二环路。
负责人:李彪。
被执行人:石豫晋,市民。本院在执行文水县昌盛加油站申请执行石豫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水县昌盛加油站银行存款116521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46121010********)。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