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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21执112号

文水县昌盛加油站与石豫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水县昌盛加油站;石豫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2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昌盛加油站,住所地:文水县东二环路。

负责人:李彪。

被执行人:石豫晋,市民。本院在执行文水县昌盛加油站申请执行石豫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水县昌盛加油站银行存款116521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46121010********)。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