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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民初199号

陈礼勇与穆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礼勇;穆中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525民初199号

原告:陈礼勇,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穆中伟,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陈礼勇与被告穆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礼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穆中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76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份,原告陈礼勇给被告穆中伟安装楼梯工程,工程款为8600元,已付定金1000元,当时未出具欠条。于2018年10月25日补写欠条一份,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起诉。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始欠条一份。被告穆中伟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份,被告穆中伟在原告陈礼勇处购买了楼梯并交1000元押金,由原告负责安装,合计价款8600元。于2018年10月25日被告补写了一份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楼梯款7600元有被告的原始欠条和原告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6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穆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礼勇货款人民币7600元。履行方式: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穆中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亚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炳坤 来自: